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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代孕”养家:女儿不需要“变质”的母爱

很多人知道,王娟是一个单身妈妈。由于前夫的背叛,她不得不一个人承担抚养女儿的重任,付出了很多。不过,鲜为人知的是,为了女儿,她还曾借给别人“子宫”,做过一次“代孕妈妈”,去年生下一名男婴。代孕让她获得了11万元报酬,解决了女儿今后上学的学费难题。她认为这是件很有意义的事,因为她给了一对无法孕育的夫妇一个孩子、一个完整的家。

“代孕”,俗话说就是“借腹生子”,把代孕者的卵子与购买方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,在代孕者的子宫完成整个孕育过程并顺利生产。这样一个在医学上尚存在争议的过程,被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,从而变成了一个牟利手段。王娟选择做“代孕妈妈”,缘于对女儿的爱;然而,当女儿得知这是变了质的母爱之后,她还能安然接受吗?否也。

因为,这样的母爱充满了铜臭味。其实,王娟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正常的途径挣钱,来养家糊口,虽然人比较辛苦,钱也挣得少,但远比做“代孕妈妈”光彩得多。虽然代孕让她获得了11万元报酬,解决了女儿今后上学的学费难题,但是,这近乎于出卖肉体换来的钱,女儿用起来会觉得恶心、脏手的。

因为,这样的母爱破坏了道德伦理。在人们的观念中,“借腹生子”一直是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。其中,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父母身份的确认。就拿王娟来说吧,因为男孩是她十月怀胎生下来的,她已经把男孩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儿子,尽管代孕协议中明确规定她将与男孩永不见面,但是,这种血肉相连的母子情割舍得了吗?她期望20年后与“儿子”见上一面,这无疑为今后的道德伦理纠纷埋下了祸根。

因为,这样的母爱违反了法律。国家卫生部2001年出台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规定,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;2005年9月1日实施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中,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也就是说,王娟“代孕妈妈”的身份是不合法的,她为此获得的11万元报酬,说轻点,是不义之财;说重点,是非法所得。

文章来源:安琪儿代孕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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